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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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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为了使种类相同,但各自在不同的带有个别色彩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相一致,而不是同市场价值相偏离,即既不高于也不低于市场价值,这就要求各个卖者互相施加足够大的压力,以便把社会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也就是社会能够按市场价值支付的商品量提供到市场上来。如果产品量超过这种需要,商品就必然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就是说,如果卖者之间的竞争压力没有大到足以迫使他们把这个商品量带到市场上来,商品就必然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如果市场价值发生了变化,总商品量得以出售的条件也就会发生变化。如果市场价值降低了,社会需要(在这里总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平均说来就会扩大;并且在一定限度内能够吸收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场价值提高了,商品的社会需要就会缩减,就只能吸收较小的商品量。因此,如果供求调节着市场价格,或者确切地说,调节着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那末另一方面,市场价值调节着供求关系,或者说,调节着一个中心,供求的变动使市场价格围绕着这个中心发生波动”[4]P202。

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指出,产品量超过社会需要量,并没有影响市场价值,而只是使商品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商品的市场价值也不因需求的旺盛而增加,只是商品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显然,这种情况只有在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独决定价值,而不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实际上,根据马克思的上述一段话,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二种含义的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单个商品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乘以社会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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