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据陆军部档案中处决的土匪出身职业统计,民国三年(1914年)至民国十四年(1925年),山东、安徽、河南南阳、东北地区、贵州等地共处决土匪1105人,其中:1.游荡无业860人。2.当兵70人。3.佣工苦力53人。4.务农33人。5.其他78人(包括手工工匠、小贩、拉车、剃头、唱戏等等)。被处决的1000多人中,没有一个来自上层阶级。
在这两份统计中,农民都排在第四位。请设想一下,假如刘某被地主夺佃了,失去了命产,而他又没有别的本事,眼前还有什么出路呢?一是卖命当兵,二是卖力气当苦力。这恰好就是排在第二和第三位的土匪出身。这两个行业虽然没有命产,却能“以身为业”,用血汗换取命资。
再设想一步,假如刘某被军队遣散,或者被老板解雇,他却如何是好?这时候,刘某的身份就成了无业游民,即土匪的最大来源。当时的无业游民,大体是挣扎于血线之下的社会集团。在较大范围的陆军档案统计中,土匪中无业游民的比例高达78%,而且立场也最为坚定,他们是土匪团伙中的永久性骨干。
由此看来,刘某为了保住佃权而当临时土匪,竟然有了避免沦为专业土匪的意义。奈何行事不秘,引起了佃权竞争者的怀疑,风险陡然增大,被迫转为专业。
卖命的计算之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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