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年,真奇怪,也是个悲剧。我们县到处灾情严重,全县老百姓都去当了土匪,到处都可以听到强盗、绑票和暴动的新闻。我简直没有办法行使我这个县长的职能,因为这些土匪都是不能抓的,而且他们实际并不是土匪而是灾民。
在这个故事里,县长和老百姓都遇到了命名的困难。说是土匪,那些人明明是灾民。说是灾民,他们又铤而走险,干了谋财害命的勾当。为了避免道德判断,我们不妨使用“博命集团”这个中性称呼,只关注他们以命换命的特征。这个集团在暴烈程度、专业程度、违法程度、临时或永久程度等方面有很宽的跨度。
据《东方》杂志第30卷第1号报道,1934年旱灾之后的江浙地区,灾民无米充饥,便纷纷拥往富户商家抢米。他们所用的办法,有的是和平的“坐食”,有的则是暴动。仅浙江一省,发生较大规模抢米骚动的就有嘉兴、海宁、桐乡、长兴、临安、萧山、嘉善等县。
农民的闹荒,不仅表现在抢米分粮方面,而且表现为焚屋焚仓、抗租抗官,待到政府将他们视为“匪”而大肆###时,他们中的许多人便背井离乡,甚或真的沦为匪寇了。
由此可见,在临时土匪和平民之间,还存在闹荒这样一种过渡状态。闹荒有比较明显的道德合理性。任何产权安排,任何权利设置,任何法律规定,如果大规模地漠视人命,漠视人类之生存底线,恐怕都难免遭到血的报应,为这种制度辩护也难以令人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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