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崇祯皇帝看来,轮班匠制和卫所制一样,都是落后急需改革的陈旧制度,需要新的政策去代替。
但这种重大的改革,就像收复中原一样,不能短促而行,需要一步一步来,慢慢将其瓦解。
如果说崇祯施行上述的奖与惩,是为了稳住全国已经崩散的匠户制度,让工商业重新走上正轨,那么恢复班匠银制度,就是为彻底取消轮班匠制度,起了一个头。
这里的恢复班匠银制度,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恢复,而是要恢复初衷继续改革的意思。
成化二十一年起,全国范围内的班匠征银就已经开始实施。
“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
同时还规定,“不愿者,仍旧当班”。
很显然这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建议性的,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即从政策上允许班匠以银代役,只要按规定出办工价银,班匠本身可以不去轮班。
但好景不长,因各方面的阻力,弘治十八年时朝廷又重新拟定了班匠银制度。
南北二京班匠,依照弘治十六年编填的勘合,有财力的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止解勘合到部批工。
无财力的班匠每季连同勘合解部上工,工满日批放,而且如果没有勘合,班匠即使纳银,也仍要到部轮班。
崇祯皇帝看得出来,弘治十八年的政策,在征银数额上比之成化时没有大的变动,但它却在各方面做出了让步,放缓了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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