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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确的说这一部用来保障人民追求财富自由的法。”
面对母亲斩钉截铁的话语,杨禹轩似懂非懂地点了点头。一旁身为商学院院长兼国会议员的李光先则跟着补充道:“陛下言之有理。昔商君曾言‘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可见一物之‘名分’尤为重要。君主治天下在乎定分,定份而后止争,止争则天下和。现在陛下制定《民律》正为了‘定份止争’。”
“好一个定份止争。李师傅分析得确实透彻。”眼见李光先引经据典地用“定份止争”简练地向杨禹轩解释了“物权”的概念,龙椅上的女皇露出了欣慰地颔首赞道。当年在编修民法之初,孙露还曾担忧中华的学者们难以适应物权、所有权之类的概念。毕竟在此之前中国古代并没有相关的物权制度。当时孙露还特意让杨绍清从欧洲带回了大量相关书籍以备不时之需。然而现在回过头看来自己的担忧完全是不必要的。中国古代虽没有系统的物权理论,但早在先秦时代,商鞅等法家人物就已经将物权制度的意义和本质用最简单的话概括为“定份止争”。也正是凭借着这份渊源以李光先等人为代表的新法家在《中华民律》中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完成了这个时代欧洲法学界都尚未完成的一次重要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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