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开庭到1948年11月宣判终结,共历时近两年零七个月。其间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万余页,出庭作证的证人达419人,出示文件证据4000多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规模超过了纽伦堡审判,堪称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也是二次大战结束后世界上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一。日本法西斯的种种罪行在审判中一步步被揭露。
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宣布,确认日本有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及对苏联、美国、英国与其他盟国进行类似战争之罪。认为“九一八”事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线,日本是中日战争的侵略者。
判决书以最大的篇幅叙述了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在国际法的高度上确定了日本侵华的种种罪行。
判决书还指出,日本暴行的证据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庭只能就确定大批屠杀并虐待战俘与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犯罪的各种证据,作出一般的结论。1.对中国人民的屠杀:仅以“南京大屠杀”为例,被杀人数就达20万人以上,还不包括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长江或用其他方法处置的人。日本法西斯**烧杀,劫掠财物,无恶不作。2.对太平洋地区各国人民的屠杀:他们曾在马来亚的亚历山大医院、泰国的琼蓬角、荷属东印度的望涯群岛、苏门答腊的库达拉查、爪哇的加达尔巴士等100多个地方实施了大规模屠杀,其暴行骇人听闻。例如:日军将妇女强奸后,把汽油浇在她们头上点火焚烧。3.拷问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军在其铁蹄所及之处,对被拘禁的俘虏与和平居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电刑、悬吊、坐钉板等。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实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仅有日本军医,还有其他军人。如在菲律宾,日军抓住了一个年轻妇女,将她的ru房和**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军司令部曾发出命令,让部队吃盟军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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