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对不起大家啊,重感冒了,就现在码字还看不清电脑呢!大家原谅偶昨天偷懒没更吧,窝被窝了,一天一夜嘞。今天无论如何要更下)
很显然,这种辩题法学院是绝对占优势的,至少,很多相关法律案件和法律知识他们是相当熟悉的,根本不需要刻意查找和探讨。但是,现在侃侃而谈的正方一辩,大家很熟悉的,八卦猥琐男,刘晓武。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而我方今天的的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我将从以下几个观点阐述:
1、首先介绍一下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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