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中世纪对罪行的看法是非常个人化的。在但丁笔下,诈骗之罪比杀人之罪更为恶劣。所谓的罪行并不是犯法,而是亵渎了一部分自我,人们会根据你亵渎的那部分自我对你进行惩罚。在但丁简明的地狱结构里,淫欲之罪不如易怒之罪严重,而最严重的是冒犯至高权力。
这在我们看来有些奇怪,因为我们是根据施害者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来衡量罪行的(不是罪孽——唯一的罪孽就是性)。那种无法归类的,没有受害者的罪行,令人想起古人的思维方式。不过,我对那些老观念倒是很感兴趣。我并不是要重拾那些观念——毕竟,由某种外在的权威来告诉你如何使用自己的能力才是正当的,这太离谱了;那些凌驾于人的身体和情感之上的理由,也都荒唐可笑。但是,老观念也有其理智且深刻之处:谋杀、盗窃、殴打等行为既冒犯了施害者,也冒犯了受害者。如果我们能这样想,犯罪行为也就会减少了。我根据电影和电视中的主流观念推断,人们普遍认为,犯罪就是指某人抱着侥幸的态度违反规则;毫无疑问,谁都可能违反规则,但不是每个人都会嚣张地以为自己能逃脱惩罚。因此,规则的维护者把这种嚣张气焰打压下去就显得至关重要了。电视里的犯罪就是两股势力之间的较量,这种观点微妙地鼓励了那些大胆的人去挑衅规则。一些著名的规则维护者之所以受人喜爱,是因为尽管他们站在正义的一方,但他们也会破坏规则,会采取非正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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