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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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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2-08 14:25:21

27、上级规定似“圣旨”

工总行的答复明确了“电力企业的电费收费权不能设立质押”。从那以后,没有任何支行、部门或领导再非让我们法务人员出具“电费收费权(非农网)能设立质押”的法律意见(结果)。

于是,我在纳闷:同一件事情、同样的法律意见(结果),为什么工总行法务人员说出来就有人听、就有人采纳。

这种纳闷伴随了我很长时间,我一直找不到症结所在。

其实,让我纳闷的事情不单仅此一件,在好多事情上,我们分行法务人员的法律意见(结果)往往是没有人听、没有人采纳,而工总行(法务人员)说出来就有人听、就有人采纳。特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为例:

在有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这一问题上,2005年修改前的公司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第60条第三款却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条能否可理解为董事或董事会无权就“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进行决议,在实务(践)中是有很大争议的。因而,对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我们分行法务人员往往出于审慎角度考虑,认为应由公司股东会(大会)来作出决议,并要求支行(或业务部门)提供公司股东会(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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