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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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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政体要素:总督、参事会、议会(上)

在特许状中,英王将“自由、完全、绝对的”立法权授予了业主(早期是公司股东,后来是某些个人或王室成员,他们可以统称为“业主”)。业主还试图在特许状允许范围之内设计政府模式。英国历史上是宪政(君主立宪)国家,在北美政权设计之中体现的是与母国完全一样的价值体系,其最核心的是三权分立的形态。

所以,殖民地所有的政府,都离不开三个力量的构成——

总督、参事会、民选议会

——由这种模式来进行北美殖民地的国家管理。

从政府设计来看,虽然符合宪章精神,但仍然有商业公司最初的影子。总督——总裁、参事会——理事会、股东大会——民选议会(或者,商业公司正是受到宪章精神影响的结果)。

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弗吉尼亚公司最初在北美的弗吉尼亚并没有独立的管理机构,一切的公司行动皆源于伦敦公司总部——比如撤销实行军事管理的约翰?斯密斯的职位,就是从伦敦总部带来的指示。最初也没有政府组织。在1619年,弗吉尼亚才形成了叫做“大议会”的单独政府,其构成的职位和单位就是总督、参事会、民选代表。

在马萨诸塞海湾公司开发的马萨诸塞,最早的政府构成职位跟公司完全一样——总督、副总督、助理和经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当时的正式文件之中,常常称之为:“马萨诸塞海湾管理者和公司”,其中的管理者即总督、副总督、助理,“公司”则指“全体自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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