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个《大宪章》,对骑士及自由农民的利益也有一些保障,比如第15、16条,规定不得向他们征收额外的协助金及强迫服军役。《大宪章》对市民的利益也有所保障,比如第13条,保证给予伦敦及其他城市以自由。第35条统一度量衡的规定亦有益于商业流通。对于广大的农奴,《大宪章》几乎没有给予任何好处,只是第20条附带说明处农奴以罚金时不得没收其农具。还有一些条文对王室官吏的暴行有所约束。《大宪章》的一些条文,肯定了约翰国王父亲亨利二世国王在司法改革方面所取得的进步,比如第18条,仍规定土地占有案件的诉讼由国王巡回法庭随时审理,第20条限制处以罚金的范围。
总体来说,《大宪章》反映中世纪西欧封建政治制度的特点,即国王只是贵族“同等中的第一个”,他不应该拥有更多的权力——限制国王的权力成为英格兰政治斗争的基本线条(在中国走的是一条相反的道路——不断强化专制制度的中央集权)。在约翰王签订该文件之后,英格兰的贵族则在1215年的6月19日,重申了他们对于约翰的效忠(在有条件下的忠诚)。最后皇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皇室官员及主教保存。该文件对国王约束最厉害的一条是第61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议会的雏形);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昏君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应用比较广泛,但都是对付其他人的,将它作为约束国王的条款,却是史无前例的(这对于中国皇权时代的儒生们是无法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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