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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0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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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伪性”或“可错性”(falsifiability)是波普证伪主义的一个核心概念。在波普之前,实证主义(证实主义)者认为,只有当一项理论命题至少在原则上能够得到经验的证实时,它才是有意义的、可接受的。“一个陈述的意义是由它能够被证实的方法确定的,而它的被证实在于它被经验观察所检验” [112]。因而,理论的科学性标准就在于可证实性。与之相反,波普则认为,理论的经验检验不在于证实而在于证伪,“从逻辑的观点看,一切经验检验都是企图反驳” [113]。在波普看来,对于一个理论命题来说,经验观察只能证明其为伪而不能证明其为真。人们不能仅仅由于某项假说符合事实就断言此假说必定是真理,因为从事实的真实性推论出假说的真实性,人们无疑犯了“肯定后件”的逻辑错误。但是,人们却可以根据事实来否定某一假说的真实性,因为从事实的缺乏推论出假说的虚假性符合“否定后件”的逻辑推理程序。也就是,没有证实的逻辑,但有反证的逻辑。因此,理论的科学性标准就在于可证伪性。所谓可证伪性是指证伪在逻辑上的可能性,即从某一理论命题推导出来的陈述,在逻辑上总可以有某种事件与它发生冲突。反之,一个理论与任何可能发生的或可想像的事件都不会相抵触,这样的理论就不具有可证伪性。波普还认为,理论的精确性和普遍性是与它的可证伪性相一致的。一个陈述的精确性越高,则可证伪性程度越高;一个陈述的普遍性越广,则可证伪性程度越高。反之亦反。因而,可证伪性原则要求理论陈述达到高度的形式化和定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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